释义 |
委托合同的终止情形主要包括委托期限届满或者委托事务已完成、委托人或者受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合同、受托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等。 一、受托人履行继续处理义务的前提条件 受托人履行继续处理义务的前提是在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而致使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条件下,受托人承担继续处理义务。如果是因为双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使委托合同终止的,不适用本条规定。若合同终止不会有损害委托人利益之危险的,也不适用本条规定。 二、委托合同赔偿责任赔偿受托人的伤害如何承担 委托合同受托人的损害赔偿承担如下:受托人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超越受托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委托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委托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的内容有: 1、违反费用支付义务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违反报酬支付义务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委托合同中因受托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受托人因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