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确有需要,从出生起都可以办理身份证。从公民一出生到16岁的年龄段都可以申请领取身份证。这主要考虑到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上学、旅游在证件方面的需求越来越多,从而扩大了这个年龄段。实行身份证制度过程中,很多军人、武警官兵在从事一些社会活动时,没有证件很不方便,经过研究允许对军人、武警发放身份证件。公安机关正在为部队服现役的军人、武警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另外,公安机关把发证的对象扩大到服刑、劳教和被羁押的人,取消了原来的身份证条例中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劳动教养的人员,尚未领取身份证的,在服刑、劳动教养、羁押期间取消证件的规定。这些措施方便了公民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也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