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清算指公司解散时,为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须经过清算程序。 清算是指非因破产原因而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一、公司强制清算的情况 公司清算是基于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发生的。公司终止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公司的解散,另一种是公司的破产,即公司基于宣告破产而终止。这两种情况下都会引起公司的清算,只是清算组织和清算程序存在不同。 强制清算主要指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开始的一种解散清算。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指通过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开始清算。 (一)提请强制清算的主体:债权人和公司股东; (二)强制清算启动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 二、公司破产投资人的钱怎么办 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不能继续正常运转时,不是公司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就是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当公司破产时,对投资人而言,最值得考虑的问题是,还能不能收回投资的资金。 当公司破产时,投资人想要收回风险投资的资金的,就只有积极参加公司破产清算了。 通常,只要公司破产清算,清偿债务后,仍有财产剩余的,投资人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投资;要是公司破产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就无法收回投资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