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首先,房子目前所有权还是被告两夫妻的,因为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不论什么原因, 房产所有权 需登记才生效。 其次,被告夫妻 赠与子女房产 的效力存疑,存在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嫌疑。如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将自己的财产 所有权转移 给他人,或者放弃自己应得的权利,使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影响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该财产转移或者权利放弃无效。本案中,赠与行为已经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是不被法律允许的。 最后,房产已经被 抵押给银行 ,银行对该房产有优先权,你所能保全的是扣除银行抵押金额后的价值。 最后的最后,被告前妻以子女名义申请异议,大概率会被驳回。执行案件也可以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