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送人抚养小孩具备哪些条件 |
释义 | 小孩送人抚养需要的条件是亲父母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子女。需要将孩子送人抚养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孩子与养父母收养关系成立后,与生父母的关系消除。 一、继子和养子的区别 养子女和继子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 (1)养子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从收养关系成立时起,双方应相互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而继子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于继母或继父对子进行了抚养教育才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2)养子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即消除;而继子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消除。继子未成年时,生父母仍然对他都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样,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与生父母和继父或继母有着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继父或继母将继子收养为养子,则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继子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除,而与养父或养母建立起父母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过继来的孩子能继承养父母遗产吗 根据法定程序过继收养的,养父母子女之间成立收养关系,收养关系与一般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一样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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