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签订以女方堕胎为条件获得男方经济补偿的协议,虽系双方真实意思,但我个人认为这种合同不应当认定为有效。 首先,打胎对女方身体必然有所伤害。我们知道,民法学有一个理论,就是以人身损害为内容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或者说人没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身体或者其中的一部分。其次,这样的合同有违社会公德之嫌。所以我认为这样的合同无效,至少不益认定为有效。这种合同在当代中国受到法律保护的机会较小,虽也有个别案例判类似案件胜诉,但不能成为其他援引的判例,判协议无效的情况更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