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地域范围:我国境内 ;当事人范围:用人单位,劳动者。 我国在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种劳动关系也是都由国家直接调整,无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还是企业工人,都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其就业、工资、福利和退休待遇等等。基本上都由国家包起来,企业没有劳动用工自主权,劳动关系直接表现为工人与国家的关系。因此,当时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基本上是统一的。 经过十几年的改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我国的劳动关系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企业进行了以推行劳动合同制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制度改革,在国家机关进行了以实行公务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干部制度改革。 国家对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逐步从过去的直接调整改为间接调整,对公务员劳动关系则仍然实行直接调整。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