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后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如果起诉债务人无法得到充分赔偿,可以起诉保证人,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后,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保证债权和主债权不属于同一诉讼请求,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该原则指同一纠纷的生效裁判,当事人不能再次向裁判机构提出申诉。如果债权人通过起诉债务人不能得到足够的赔偿,应允许债权人再次起诉保证人,以实现设立担保的目的,从而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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