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与担保人怎么起诉 |
释义 | 借款担保人被起诉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确定如何进行答辩的抗辩。主要是可以考虑从担保是否是有效的、是否已经过担保责任承担的期限、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应该如何承担担保责任等方面来进行。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仍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之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担保人该如何取消担保 担保合同生效后,担保人一般情况是不可以取消担保的,但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1、经过债权人同意。 2、担保期限届满,债权人在担保期间内未主张担保权利。 3、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在此之前未主张债权。担保,即保证的形式有两种,一是一般保证,二是连带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银行贷款担保人去世还有担保义务吗 银行贷款担保人死亡后,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在银行贷款,担保人有以下职责:1.民事责任: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担保责任: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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