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凭证的继承与继受规则 |
释义 |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及其权利人的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属于依法享有强制执行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因而债权凭证的持证人为自然人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依法取得债权人财产权的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可以凭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债权人变更登记手续;经审查属实后,应当为其办理债权凭证变更登记。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可以随时行使强制执行请求权。但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是原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除外,为债权凭证不能继承或继受的例外情形。 一、被申请执行人主体变更的情况有什么? (1)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分立合并。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分立出来或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受。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2)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作为被执行人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3)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的。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被执行人死亡执行问题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 1、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的公民死亡的,为了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得到保护,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即本案中被执行的担保人死亡的,不论其遗产是否有人继承,也不论继承人是否知情、是否承认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债权人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从以执行人的遗产作为执行标的,偿还被执行人所欠债务。 2、在被执行人死亡的情况下,所执行的标的仅限于遗产。如果遗产不足以履行被执行人的保证责任,执行程序也应当终结,保证人所负债务不再由其继承人偿还。 理论依据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因此,保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在借款没有到期或者债务人能够全额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偿还责任,那么保证人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属于或有负债。 所以,保证人的遗产是否应当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关键是看保证人死亡时,保证责任是否已经产生。 如果保证人死亡之时保证责任还没有产生,由于保证人的保证义务仅属于或有负债,保证义务还没有转化为保证责任就因保证人死亡而消失,那么,保证人的遗产就不应用来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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