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人口认定标准 |
释义 | 拆迁人口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1、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以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截止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1)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2)因工作需要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 (3)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 (4)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 (5)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有恢复的; (6)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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