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按职责分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领导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法律客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