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理有权利对施工单位罚款吗 |
释义 |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没有罚款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是指行政处罚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处罚形式。可见,企业不具备罚款的资格,没有罚款的权力。 根据《民法典》第二、三条,甲乙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公司)如对施工单位进行罚款,这既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违背甲乙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关系的。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二、五十六条,合同中这样的罚款条款是无效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公司)对施工单位的这种罚款行为不合法的,这些罚款也是无效的。但是,如果施工单位违约的话,建设单位可以依法或依约向施工单位进行合理合法的索赔。 工程监理的权力: 1.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2.对承包方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3.协助发包方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4.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方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6.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方签字确认,发包方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7.有权要求承包方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8.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自己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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