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篮球受伤责任认定原则探讨 |
释义 | 篮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参与者自愿承担风险,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被允许,制造者不应承担责任。留波行为不违反规则,不构成侵权。篮球参与者只有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才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分析 篮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留波的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侵权行为。 所以正常情况下,篮球属于竞技类运动,参与者均自甘风险,若非故意或者过失,那么就不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拓展延伸 篮球运动中的伤害赔偿责任研究 篮球运动中的伤害赔偿责任研究是对在篮球比赛或训练中发生的伤害事件进行探讨和分析的研究。在篮球运动中,伤害事件时有发生,这涉及到对伤害责任的认定和相应的赔偿问题。通过研究篮球运动中伤害事件的发生原因、责任认定的标准和赔偿方式,可以更好地保护运动员的权益,维护篮球运动的公平和安全。该研究旨在探讨相关的法律原则和规定,评估现行的赔偿制度,并提出改进建议,以促进篮球运动的可持续发展和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保护。 结语 篮球运动的特性使得人身伤害事件在其中属于正常现象,参与者自愿承担潜在的危险。运动中的正当危险后果应被允许,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实际承担者,而制造者不应负责。留波的行为在规则范围内,无过失,不构成侵权行为。因此,篮球属于自愿承担风险的竞技运动,除非故意或过失,参与者不应负有不利后果。研究篮球运动中的伤害赔偿责任有助于保护运动员权益,维护公平和安全,促进篮球运动的可持续发展和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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