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死刑复核程序 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判处 死刑 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应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 我国法律设立死刑复核程序的目的在于,由享有 死刑复核 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死刑复核程序适用于判处 死刑立即执行 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 一审 、第 二审程序 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死刑案件除经过第—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 二审 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往效力之后。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 公诉 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土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