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农村合作社法人变更方法如下: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变更登记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 5、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6、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7、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8、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