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登记公司都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
释义 | 根据先照后证的原则,设立公司在工商局提交的资料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所有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人或联合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书》(股东为自然人由本人签署的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公章)、指表或联合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的具体委托事项、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董事.监事和社长的工作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资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签署的非自然人股东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署。 6、法定代表人工作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字的书面决定(股东是自然人的本人签字,法人股东按印章)。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资料。 7、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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