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
释义 |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受理范围如下: (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注重调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劳动争议处理应遵循哪些原则 劳动争议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调解原则;及时处理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其他。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旷工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旷工处理根据具体旷工天数而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五条 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注重调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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