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经侦大队立案但不抓人,当事人涉嫌犯罪,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公诉。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一般刑事案件,需要公安机关立案。在经济侦查期间,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役、逮捕等强制措施。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在审查报告等材料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侦查或者审判刑事案件的一种诉讼活动,自诉人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起诉、检举、自首、起诉。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后,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决定何时逮捕。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一般情况下,立案侦查时,犯罪嫌疑人已经在看守所。抓到一个人后,他首先被刑拘,并在30天内被移送逮捕。如果经侦大队立案但没抓到人,有以下解决办法:1、向派出所复议;2、向法院提起诉讼;3、向上级公安机关警务监督部门报告。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