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1、本人居民身份证。2、本人相片。3、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特殊情况的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办理暂住证需要下列手续:年满16周岁跨县(市)的暂住人员、拟在暂住地从事各种职业超过一个月的,应当自到达暂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警务站登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具体办理又分为:1.暂住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携带户主户口簿携同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及房主户口本,带领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察署)申领居住证。4、劳改或劳教人员因保外就医、请假回家暂住的,须有本人持劳改、劳教场所的证明,在到达居住地24小时之内,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注意事项:1、以前办理暂住证需要带几张照片,现在不用了。需要居住人携带的东西只是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本。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按照公安部《居住证申领办法》的规定,还应遵守以下几条:1.遇到公安机关查验居住证时,应配合检查,主动出示;2.不得使用假居住证或者借用他人的居住证;3.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居住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