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未到期的可不可以行使代位权 |
释义 | 法律分析:债权未到期不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应当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已到期的情况下,方可行使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一、代位权诉讼给付是什么意思 代位权诉讼给付是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隶属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花费,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权人代位权应当符合哪些法律条件 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条件如下: 1、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依法应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三、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包括哪些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包括的权利有: 1、实际权利,包括物权、物权、形成权、撤销诉讼和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2、诉讼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 3、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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