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工会经费是按照 工资 的应发数,不是实发数,实发数是应发数扣除 社保 、 公积金 、 个税 等余额,而工会经费是以工资总额为计提依据。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 养老保险 费、 医疗保险 费、 失业保险 费、 工伤保险 费、 生育保险 费等 社会保险 费和 住房公积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 加班工资 ,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