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各种原因造成多缴工会经费的,由缴费单位向所在地的地税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审核并加盖公章后,由地方总工会办理退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十三条 工会应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自己的预算、决算、会计、审核等制度。 第二十四条 工会经费之来源如下: 一、工会会员按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之规定所缴之会费; 二、工厂、矿场、商店、农场、机关、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应按所雇全部职工(私营企业中资方代理人不在内)实际工资(包括货币部分、实物部分与伙食)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月拨交工会组织作为工会经费(其中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为职工文化教育费); 三、工会举办文化、体育等事业的收入; 四、各级人民政府的补助。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开支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