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这要从中国和美国侵权赔偿的立法目的来说。 2.中国的赔偿原则是弥补损害原则,就是说,你损失了100元,那么侵权人就陪你100元。要是判处侵权人赔偿受害人200元,那么对受害人就是加重其责任,显失公平,受害人就会构成不当得利。 3.美国法律奉行的也是弥补损害原则,但是,他们可以根据具体的侵权行为故意程度,预防成本等因素,实施惩罚性赔偿(也即罚款性质的)。比如说,侵权人本来花10元的成本就能避免损害的发生,但是,他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而造成了100元的损害,那么法院就可能判处侵权人赔偿受害人200元,多出的100元就是对侵权人的惩罚。说白了,就是让侵权人长长记性。 4.其次,美国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高于中国,美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远远大于中国,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也是其影响因素。 法律依据: 《联合国宪章》第十二条 一、当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争端或情势,正在执行本宪章所授予该会之职务时,大会非经安全理事会请求,对于该项争端或情势,不得提出任何建议。 二、秘书长经安全理事会之同意,应于大会每次会议时,将安全理事会正在处理中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任何事件,通知大会;于安全理事会停止处理该项事件时,亦应立即通知大会,或在大会闭会期内通知联合国会员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