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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人在监察范围之内
释义
    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一、监察机关的职责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监察委员会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二、监察机关提出监察建议的情形
    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2、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3、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4、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
    7、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
    8、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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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0:3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