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改名的正当理由如下: 1.重名太多,很不方便; 2.名字含有多音字或者生僻字,影响识记或电脑打不出来,对生活工作极为不便。 3.僧侣尼姑等出家人需要用法号代替俗名的; 4.夫妻离婚后带小孩,需要改名(此类小孩改名跟母姓较多); 5.有特殊情况的(也需说明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从法理和原则上说,只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改名申请不需要任何附加条件和理由,公安部门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公民的改名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