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行为人基于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基于被相对人或者第三人欺诈而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基于被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对人乘人之危,对行为人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民事行为的种类如下: 1、法律行为; 2、准法律行为; 3、事实行为。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如下: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取得和消灭的时间相一致;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一致; 3、法人的意志取决于团体的意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