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有限责任公司由2至50名股东出资设立,考虑到资本联合、人合因素及管理封闭性等因素,股东人数需有限制。限制不仅包括最初股东,也包括新增股东,总数不能超过最高限额。有限责任公司适宜规模不大的公司决策和经营。公司法明确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作出限制的主要原因有以下考虑: 1、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资本联合为基础组成的,股东人数不应少于两人; 2、有限责任公司有资本联合的因素,同时还有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基础上人与人之间结合的因素,也就是通常所称的人合因素,这就要求股东人数不宜过多; 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股份,管理上是较为封闭的,在股东人数上需有一定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是规模不大,有股东人数限制,适宜于公司决策和经营。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既包括参与公司设立的最初股东,也包括在公司设立后由于新增出资、转让出资、公司合并等原因新增加的股东,股东总数不能突破最高限额。《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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