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解散事由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宣告破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以及人民法院判决解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清算组应当通知公告债权人,若是没有依法清算的,由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公司法定解散事由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 2、公司权力机构作出的解散公司决议;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依法被吊销、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解散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公司权力机构作出的解散公司决议;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依法被吊销、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法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