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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权人未尽到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时怎么办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质权人违反保管义务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项赔偿责任是基于出质人的所有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对质权人的民事责任承担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出质人只要证明质物遭受毁损、灭失的事实即可。质权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否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质押车辆是否合法
    不合法。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不能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如果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质权有哪些效力
    (一)担保的债权
    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质押担保的范围进行。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二)对标的物的效力
    1、从物的效力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
    2、对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
    (三)对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5)费用支付请求权。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6)保全质权的权利。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质权人的义务
    (1)保管标的物。
    (2)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
    (四)对出质人的效力——出质人的权利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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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6: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