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警办案的时间限制要看实际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时,应当开具暂扣凭证。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暂扣的车辆一律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当事人的其他证件在查验登记后,应当当场发还。 第三十条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查明的,须在地区(市)一级报纸上刊登寻人启事。登报10日内无人认领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费用由另一当事方预付。其遗物应当妥善保管或者上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般事故15日内、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交通管理部门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