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注册商标的方式为: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三条 第二款和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二条 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九条 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