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援助人员应向法援机构报告的情形 |
释义 | 法律援助人员需要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的情形包括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有重大疑义;涉及群体性事件等。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一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报告案件承办情况。 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一)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有重大疑义的; (二)涉及群体性事件的;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复杂、疑难情形。 一、哪些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八)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九)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十)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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