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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体是什么
释义
    法律分析: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有: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
    (2)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
    二、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其他犯罪主体
    1、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有: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
    (2)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枪支县有较大的杀伤力,一旦丢失,对社会即构成严重的威胁。为了确保公务用枪的安全,《枪支管理法》对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有严格的规定,要求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的安全,严防发生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事故。这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人员应尽的职责。
    3、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如果不知道枪支丢失而没有报告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对于枪的丢失,可能是出于过失,但不及时报告,却是出于故意。
    任何依法持有枪支的职员,若是在发现自己的强制丢失之后,由于害怕被处罚等的原因,就不将枪支已经丢失的事实上报给自己的领导,那么不管枪支丢失之后是否发生了安全事故,知道枪支丢失却不上报者,都是有可能会被法院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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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4:4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