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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的区别
释义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特定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例如,颁布行政法规必须以国务院令的特定形式,行政处罚必须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定形式。要式行政行为具有规范和要求的特征,但与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内容无关。法律在平衡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时,对涉及重大权益的行政行为进行规制。非要式行政行为则是指不需要特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要式行政行为
    (一)要式行政行为的含义
    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是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如颁布行政法规必须以国务院令这种特定形式,行政处罚须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这种法定形式。还有行政确认、行政许可也是。通俗的可以理解为行政行为必须要一种方式或形式后才能实行。
    (二)要式行政行为的特征
    “式”虽然在客观上是对行政行为的规范和要求,但实际上与行政主体意思表示的内容并无联系。因为行政行为在实践中具有复杂多变性,而且极具时效性,这就决定了法律不应该也不可能对其进行过多的形式上的限制。但现代法的公平、公正以及保护人权原则的普遍性,又要求法律不得不对某些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行为进行规制,以此来平衡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地位的失衡。
    二、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什么
    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所谓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所谓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
    拓展延伸
    要式行政行为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根据法定程序和规定的要件要求进行的一种行政行为。其特点主要包括:一是具备一定的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进行要式行政行为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二是具备一定的要件要求,行政机关在进行要式行政行为时需要满足特定的要件,例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供必要的材料等;三是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要式行政行为产生的效果具有法律约束力。要式行政行为适用范围广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各类行政行为。它在行政管理中起着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有助于确保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权力,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它具有一定的法定程序和要件要求,并具备法律约束力。要式行政行为的特点包括合法性、公正性、程序性和效力性。它在行政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确保行政机关合法行使权力,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三章 学 校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三章 学 校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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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19:1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