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
释义 |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但需保护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所需物品、教育用品、未公开发明或著作、身体缺陷辅助工具、勋章等。 法律分析 1、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2、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等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拓展延伸 深入解读与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实质性规定 深入解读与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实质性规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研究工作。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详细分析和解读,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其中的具体规定,包括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范围、实施细则等。在实践中,准确理解和应用实质性规定对于正确处理法律事务、保护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这种深入解读不仅要注重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还需要考虑相关法律原则、司法解释和先例等因素。通过系统研究和解读,我们可以为法律实践提供准确的指导,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服务。 结语 深入解读与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实质性规定是保障法律公正和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工作。准确理解和应用实质性规定,不仅要注重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还需考虑法律原则、司法解释和先例等因素。通过系统研究和解读,我们为法律实践提供准确指导,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和服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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