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集体户口迁出不需要单位同意,但是需要单位开证明,同意迁出的证明是户口迁移证,同意接收的证明是准迁证,这两个证明的格式及用纸都是派出所提供的。根据规定居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集体户口迁出流程如下: 1、首先要向迁入地派出所户籍提出迁入申请,得到迁入地派出所的同意迁入,然后到县户口所在地提出迁出申请,同意迁出并开具户籍证明,无违法、违纪记录; 2、当事人带着本人的身份证、迁移户口申请书、户口准迁证和被迁移人户口本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到户口所在地的用人单位申请户口迁移,并借出当事人的户口卡开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当事人带着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3、到户口原籍地的村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带上相关材料和证件,到户口迁出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开出户口迁移证,到户原籍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指示办理落户手续就可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