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是当月1日还是次月1日 |
释义 | 都可以。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英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纳税人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有两种选择:"当月1日"生效和"次月1日"生效. 比如: ①2017年 1月2日,发生材料购进事项,取得的专用发票上金额1000万元,税额170万元; ②2月10日发生一笔价税合计安装服务收入571.65万元; ③2月15日,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④2月20日,取得第二笔价税合计建筑服务收入1714.95万元. 财务人员很容易忽视,如果选择次月,及3月1日生效,因2017年2月已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过增值税,1月2日取得的这张材料购进发票进项额不能再抵扣.而如果选择当月1日生效,那1月2日取得的购进材料专用发票,可以在2月及以后征期内勾选或认证后按规定抵扣170万进项税额.但如果A企业在2月1日之前取得过生产经营收入,且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过增值税的,就不能抵扣了. 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并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如甲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增值税,于2021年4月份年应税销售额超500万元,则甲企业应在二季度所属申报期结束后的15日内,即7月30日前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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