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筑工程审计核增、核减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具体核增、核减就是依据施工图纸、依据工程预算定额、依据国家价格政策、依据国家工程结算文件,与施工单位呈报的工程结算书中的相关项目对比后,产生的差额,即:施工单位呈报的工程结算书的数额大于施工图纸、预算定额、价格政策、结算文件都要削减,俗称核减,反之为核增,一般情况下都发生在以下部分: 1、竣工图纸计算后的工程量假定是100个单位(或米、吨、),而施工单位呈报的是120个单位,显然施工单位多报20个单位工程量,这就得削减20个工程量,即核减; 2、预收定额里的构造柱单价是200元一个,而施工单位呈报的预算是框架柱单价230元一个显然施工单位多报30个单位工程量,这就得削减30个工程量,即核减; 3、预算书里材料相互找差价的过程,例如:国家为了统一管理就把大综型材料做硬性规定,固定价格,钢筋每吨3000元、水泥每吨300元、木材每立方米2000元等,施工购进时不论价格高低一律执行本价,有的就不按照固定执行,独出心裁,又按照发票价格计算,如上述三项分别3500元、350元、2500元,审计时局单价这项还得削减,重新计价; 4、结算文件没有认真履行造成的削减,例如:施工单位的取费工程,取费文件明确规定,工程项目实施地点在不同地点的就执行不同税率,施工地点在市内的税率为直接费的3.481%、施工地点在县区的税率为直接费的3.35%、施工地点在乡镇的税率为直接费的3.22%,有的施工单位预算部考虑施工地点,就是哪高执行哪个,结果还是削减。 上述实例都是核减处理,反之就是核增。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计纠纷解决方式 1、纠纷原因 (1)审计的概念:审计是独立检查会计账目,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 结算的概念: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及其履行情况)向建设单位提出的最终价格。 决算的概念: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国家报告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2)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的范围:《审计法》第3章,第2、3、19、23、33、38条。 (3)审计机关的职责与权限:《宪法》第109条,《审计法》第3、4章《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5章,第37、40、41条。 (4)纠纷成因分析: ①有关各方对审计监督权的认识偏差是导致审计纠纷的重要原因; ②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得不到保证可能导致纠纷; ③工程造价的技术性问题。 2、处理途径 (1)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2)审计活动当事人可以采取的纠纷解决途径: ①首先确认审计活动中各方的行政法主体资格; ②在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被审计单位是行政主体,可得的救济权利和救济方式是申请行政复议; ③行政机关以外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作为被审计单位,是行政相对人,救济方式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