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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对实施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承担什么责任
释义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对实施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承担法律责任。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六十七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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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7:0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