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评标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二、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 三、评标报告具有四个共同特征: 1、应在完成评标后编制。 2、由评标委员会经全体成员签字后向招标人提交。 3、评标报告中应依法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4、评标报告应全面反映评标情况。 四、编写评标报告要注意的事项 对评委的具体要求是:“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