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回避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申请回避的法律规定: 1、案件的审判人员是本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是直系血亲关系的,应当回避; 2、审判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或者审判人员的近亲属与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也应当申请回避; 3、审判人员曾经担任过本案件的证人的; 4、审判人员与本案件的辩护人是配偶关系、亲兄弟姐妹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也应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申请回避的规定包括: 1、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2、书记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所在单位的院长、检察长或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应当由指派或聘请机关的相应的负责人决定。 二、申请回避的程序: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 2、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分别决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 3、驳回回避申请的,可以申请复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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