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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理解“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释义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风险提示: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用人单位如何区分“一般违反”、“较重违反”及“严重违反”?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首先是必须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其次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据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工会讨论通过,员工公示和培训、签收后有效。《惩罚条例》中可以列明违纪的大小类别,“一般违反”、“较重违反”及“严重违反”的界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和情理。如一个月内迟到累计达30分钟为“一般违反”,连续一个月每天迟到早退、不按公司考勤制度出勤的算“较重违反”,连续旷工达3天的算“严重违反”。风险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怎样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终身制”,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可以依法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提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或终止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什么是“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
    资所谓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工资所谓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过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为无故拖欠。风险提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企业如何区分“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不胜任工作作”?
    不符合录用条件是专门针对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随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而规定的一种情形。试用期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只要是在试用期内通知解除即可,而且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首先要对劳动者调岗或者培训,经调岗或者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其1个月工资,并且要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风险提示:我国劳动合同法在立法设计时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规定当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不能够满足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时,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要经过一个法定的前置程序,即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二者选其一即可。若用人单位选择培训方式,应当按照规章制度中的考核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考核所依据的标准就是送达给劳动者的工作标准,考核时应做好考核记录,让劳动者在考核结果上签字,以确保考核结果的有效性。若用人单位选择调岗方式,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合理调岗,避免歧视性调岗。同时,对劳动者在新岗位上工作情况依旧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注意留存考核记录。若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究竟有何区别?
    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区别:1、劳动合同是否到期劳动合同没有到期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是终止劳动合同,是企业或员工,劳动法在通知义务、补偿金也有不同的规定。2、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解除,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以由劳动者提出;劳动合同终止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3、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情形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意定解除;劳动者主动辞职;劳动者被迫解除;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以上解除的成就条件也是不同的。4、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不同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在劳动合同解除的诸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劳动者在人身受到威胁,被强迫劳动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应的程序。5、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起点不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分段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均应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工作年限计算;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风险提示: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别:1、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2、适用范围不同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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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15:4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