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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西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什么
释义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分三个险种: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补助待遇享受分为:“重症慢性疾病”门诊费报销、“危重急”症门诊费用报销、住院费用报销。
    一、“重症慢性疾病”门诊费用的报销:经鉴定为“重症慢性疾病”的患者在个人帐户金用完后,当年继续治疗该病种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5%,用人单位负担20%,个人自付15%。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一种一类“重症慢性疾病”1300元;一种二类“重症慢性疾病”10400元;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一类“重症慢性疾病”2600元;同时患有一类、二类“重症慢性疾病”13000元;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二类“重症慢性疾病”20800元。其中,参加了补充医疗保险的二类“重症慢性疾病”患者发生的门诊费用按上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其个人自付的15%部份,由补医疗保险按在职人员80%,退休人员90%给予报销。
    二、“危、重、急”症门诊费用的报销:参保人员因“危、重、急”症在医疗机构门诊抢救,抢救治疗病情稳定后转入住院所发生的门诊抢救费用具备病危通知书;门诊急诊病历;费用清单和发票经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后可一并纳入住院费用审核报销。抢救无效死亡的具备病危通知书;门急诊抢救病历;费用清单和发票;医学死亡证明;单位证明后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完全自费和比例自付后剩余的金额全额报销。
    三、住院费用的报销:参保人员在凉山州内的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实行单次结算。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为:三级医院550元,报销比例84%;二级医院400元,报销比例88%;一级医院和未达级医院350元,报销比例90%;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50元,报销比例92%。退休人员及精神病、二类“重症慢性疾病”患者,住院起付线在上述标准上依次再降低50元,报销比例按医院级别依次提高3%。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每次按医院等级逐次降低50元,但起付标准在职人员不得低于200元,退休人员不得低于100元。因公出差、学习考察、探亲旅游和经批准转州外(异地居住人员因病情需要转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的不分医院级别及住院次数,每次起付线标准均按800元执行。精神病及二类“重症慢性疾病”患者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负担一次起伏线。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参加了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次在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扣除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其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和自费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以及超过医疗服务支付标准的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按在职人员50%,退休人员、精神病和二类“重症慢性疾病”患者60%的比例给予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费用累计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符合政策范围内的由补充医疗保险按在职70%,退休人员、精神病和二类“重症慢性疾病”患者75%的比例给予报销。补充医疗保险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补助保险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不含起付线、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和自费医疗服务设施项目以及超过医疗服务支付标准的部分)由医疗补助保险基金按在职人员80%,退休人员、精神病和二类“重症慢性疾病”患者90%的比例给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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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7: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