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法律规定,买方未及时提货造成损失的责任应当由峡方自己承担。牍人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损失或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一、业主拒绝交房有什么后果 首先,根据合同交房时间跟卖家通知卖家交房。卖家不交,您可以跟他问问原因,商量下解决办法,可以请中介调解。实在商量不好,就只能走法律途径,起诉房东了。出卖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的,买受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要求其承担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标的物的违约责任。对于逾期未交房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交易习惯或买受人实际造成的损失合理确定。 二、买卖双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买卖双方具有以下权利义务: 1、出卖人应按照约定事宜交付标的物,且向买受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2、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3、出卖人的取回权; 4、买受人的回赎权; 5、出卖人应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等。 三、买卖过程中标的物损失的风险怎样划分转移 首先,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在这方面可以由当事人自愿担当。在大宗贸易尤其在国际贸易中,当事人往往通过采用国际贸易术语的方式在合同中确定货物损失风险的转移时间。 其次,如果当事人对此问题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以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此外,如果特别法对此另有专门规定,则应当适用该特别法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八百三十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