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送达是有时间限制的。行政机关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将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载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行政处罚程序如下: 1、立案; 2、调查取证; 3、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行政机关进行复核。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