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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释义
    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1、草率结婚,婚后仍未建立感情的陈述及相关知情人证人证言;
    2、一方暴力侵犯另一方的证据及有关人员的证言;
    3、证明一方婚前采取隐瞒情况等手段骗取婚的证据;
    4、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或一方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
    5、一方有不忠实另一方或具有赌博、酗酒等恶习的证据。
    一、请求支持判决离婚诉请的证据
    (一)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
    1、看分居时间——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2、看婚前是否对精神病有所隐瞒——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3、看是否有犯罪行为——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4、看有无禁止性结婚的疾病——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二)证明对方有过错
    1、重婚、与他人同居的证明——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2、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明——提交公安机关出警证据、法医鉴定、证人。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明——提交居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一方申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一方申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材料,如果法院确认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即使另一方不同意,也是可以离婚的。
    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三、离婚原告需要哪些离婚证据
    (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书、复婚证;2、离婚证、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3、劳改、劳教单位的证明信;4、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证明和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形式的委托书。(二)当事人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1、婚前相识、相恋经过的自述及介绍人的证言;2、有关物品、信件;3、包办、买卖婚姻的证人证言;4、婚后情况自述、邻居证言。(三)证明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证据:1、草率结婚的自述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2、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例,有关人员的证言;3、证明一方骗婚的证据;4、包办、买卖婚姻的事实、证言,物证;5、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通奸、赌博、酗酒的证明,一方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6、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7、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8、婚后分居的证明;9、其它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四)证明离婚财产的证据:1、双方各自财产的来源证据,财产取得时有关证人证言;2、共同生活期间取得财产的证据;3、子女各自财产的证明;4、房屋产权的证明、合资建房的证据、证人证言;5、个人债务及家庭债务的证据。(五)证明子女抚养能力的证据:1、双方的经济收入证明;2、双方教育水平的证明和生活环境优劣的证明;3、确定抚养费的参考材料。(六)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起诉离婚的证据应具备以下规格:1、通奸怀孕;2、淫乱或卖淫怀孕;3、非法与他人姘居或重婚怀孕;4、分娩后一年内下落不明的证明。(七)对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必须具备下列规格:1、被告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2、被告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3、被告与他人通奸或淫乱、卖淫,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人员的证言、被告的陈述。(八)其它原因的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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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2: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