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只要劳动者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服务,无论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该支付劳动者工作报酬,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管理部门投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