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2、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应当审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核验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名称、品牌_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等,以及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为单位或个人自用的电动自行车发放绿色正式号牌;为快递外卖、互联网经营单位营运的电动自行车发放黄色正式号牌。 3、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应当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以下内容: (一)号牌号码; (二)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生产企业名称、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等; (四)注册登记日期; (五)使用性质。 4、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三)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与电动自行车不符的; (四)属于拼装、非法改装的; (五)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缺失或者无法辨认的; (六)属于被盗抢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条例》 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