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判程序违法七种 |
释义 | 一、审判程序违法的情形有: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民事诉讼程序违法情形有哪些? 1、管辖违法的情形。该情形主要是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违法受理案件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受理案件。 2、审判组织成立违法的情形。该情形分两种情况,一是审判组织的组成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是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 3、证据取得的违法情形。该情形包括法院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及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不去或者不及时调查收集等情形。 4、审判期间违法情形。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未审结案件等程序违法情形。 5、送达的违法情形。法院不送达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开庭通知等文书,剥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上诉权的情形。 6、调解的违法情形。该情形主要包含:民事调解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内容虚假的民事调解;损害不知情第三人的调解等情形。 7、审判程序违法情形。审判程序由于涉及的程序多且复杂,也是审判活动违法的多发地带,该程序的违法情形包括:应当受案不受案、不应受案而受案;应当立案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不允许当事人辩论,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吞或则违法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款物、不依法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支付令违法的等多种违法情形。 8、执行阶段违法情形。该阶段的违法行为主要涉及,民事执行裁定违法或者执行实施行为违法的。如执行人员在民事执行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以及其他职务违法行为,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情形。 9、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该违法行为可能出现在审判活动的始终,也是违法行为中危害最大、对司法公正权威性损害最大的。该违法情形的查处,也已经被相关法律所规定,只要严格执行即可。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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